淮北二职高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毕业生,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安徽省教育厅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无故迟到累计两次、无故旷课一节或旷操两次;
2、不认真值日;
3、故意破坏环境(在校园内随地抛弃废气物,摘折花草树木,在墙壁、黑板上乱图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4、无故不参加集会,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吹口哨、玩球;
5、仪表不符合学校的规定;
6、因撒谎造成家长来校无理取闹,未造成影响的;
第二条 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查看;(四)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十节至十五节(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2、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需照价赔偿);
3、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的学生干部;
4、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
5、欺骗家长,致使家长到校无理取闹,造成一定后果;
6、吸烟、喝酒、染发;
7、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机室、网吧,或阅读、观看不健康书刊、影碟,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
8、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进入校园,在校园内燃放鞭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内无辜旷课达十六节至三十节;
2、对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作伪证或提供凶器、勾引校外人员来校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偷盗、藏匿、索要学生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上100元以下(需照价赔偿);
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上100元以下(需照价赔偿);
5、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机室、网吧,或阅读,观看不健康书刊,影碟,经教育仍不改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 三十节以上;
2、辱骂、殴打老师;
3、策划、参与打架斗殴、作伪证或提供凶器、勾引校外人员来校闹事,造成严重后果
4、受过处分又违纪或违纪后认错态度差
第六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 凡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政教处审查属实后交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由政教处住主任或校长公布。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市教育局审批后,由校长公布。对违纪的学生若中途转学或离校,不再接受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一学年后,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提议,学校办公会议批准,政教处宣布撤销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一般不予撤销。
第九条 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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