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是指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常为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履行赔偿责任的机构。如果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侵权行为,则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若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对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则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合并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理解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有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准确找到索赔对象,避免程序空转。

【常见问题】
问题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否由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承担责任?
回答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承担责任的范畴,赔偿责任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只有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才由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即该行政机关)依法赔偿。
问题2: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如何确定?
回答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3: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是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
回答3:行政复议机关如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原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并加重损害,则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若复议机关改变后减轻损害,则仍由原机关作为主体机关。
问题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是谁?
回答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问题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
回答5:可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该组织本身就是行政赔偿的主体机关,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