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款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行使“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并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而确立“一国两制”方针下的法律框架。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些内容均在基本法中明确载明。

【常见问题】
问题1:宪法第三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法律依据的?
回答1:宪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构成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依据。
问题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法律依据中起到什么作用?
回答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居民权利与义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核心内容,是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方针的直接法律依据。


